按規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銷毀清冊,列明所銷毀的會計憑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的時間等等。
(2)由單位負責人在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時,應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督。
(4)監銷人員在會計憑證銷毀前,應當按照銷毀清冊所列的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憑證;銷毀后,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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