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審驗新規定:
1、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六年;
2、六年之后,需要審驗,如果在六年之內,每個記分周期都沒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駕駛證;
3、十年之內每個記分周期也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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