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將它視為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規范,直接界定為客觀關連共同的其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關連共同,實際上就是指數個共同加害人之間的行為具有共同的因果關系。在以客觀標準界定共同侵權行為共同行為說、共同結果說和關連共同說三種主張中,共同行為實際上很難把握,缺少界定其界限的標準;共同結果的標準則會使連帶責任的范圍失之過寬,不能采用。因此,只有客觀的關連共同,也就是把共同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的界定標準,才最為可行。
具體把握共同侵權行為的客觀關連共同,標準應當是:(1)行為人的共同性,即加害人應為二人以上;(2)過失的共同性,即數人均具有過失,至于是否成立共同過失,則不論,構成共同過失者,為客觀關連共同,各自具有過失者,亦可能構成客觀關連共同;(3)結果的共同性,即數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其損害結果為“不可分”; (4)原因的共同性,即數人的行為對于損害的發生均為不可缺的原因,并且須這些行為結合為一體,才能夠造成同一的損害結果,缺少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能造成這種結果;如果缺少這個行為仍然會造成這個損害,則不符合“必要條件規則”,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因此,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既包括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行為,也包括各個共同加害人各具過失的共同侵權行為,還包括無過錯責任原則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共同因果關系的共同侵權行為。
在很多著作中都論及合伙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共同侵權行為,但是,這種侵權行為實際上并不是共同侵權,只是由于致害原因是由于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在行為和損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關系上具有客觀的關連共同,且又須承擔連帶責任,故作為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