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業領導貪污會計會受處罰嗎
不僅僅是開除的問題,如果單位想秉公處理,那這個數額已經很大,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會被提起公訴的。
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區別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 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二) 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三) 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三、
國企貪污怎么判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