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股東的資質(zhì)要求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有資金條件。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的情形:
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取得股東資格。
3.善意取得,指股份的受讓人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chǎn)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