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或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進行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二、非法經營的立案標準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必須根據具體的司法解釋來認定。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業、專業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和許可證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對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一層次,如果一種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而只是違反了低于國家規定位階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層次,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國家規定沒有把這種行為作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沒有把這種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當然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在第三個層次上,如果一種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并且國家規定將其作為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刑事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地將其作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那么當然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如無照經營。因此,在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罪中,不同的行為只有刑事司法解釋明確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才構成犯罪,其立案標準也不同,必須根據具體的司法解釋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