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聯”民政部門應否兜底負責?
1、監護人“失聯”后,民政部門要兜底負責。
2、法律規定,因有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發生,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讓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區別如下:法定監護人,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獲得的身份。指定監護人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不是基于法律自然獲得的。
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