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棄兒收養手續是怎樣的?收養關系的成立有哪些條件?
被打拐解救寄養在福利院中的孩子與孤兒棄嬰不同,因為前者不是被“遺棄的”,政策規定他們不能被人收養,要在福利院中等候親生父母前來認領。
大家都知道隨意收養被遺棄在路邊的孩子或者孤兒院的孩子是不合法的,因為這些孩子很有可能是不小心自己走失或者被拐騙的孩子,為了避免這一情況,建議大家首先要在棄嬰的發現地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如查不到棄嬰的生父母,則由公安部門為收養人出具“棄嬰證明”。收養人憑“棄嬰證明”到民政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以確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如收養關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2.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3.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第二十二條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