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電力事業,具有一定的電力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等專業以上文化水平,經過法律基本知識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敢于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具有一定的執法能力;
(四)從事電力用電或者公安、安全監察、調度、法律事務工作三年以上。
對符合條件的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經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機關審查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電力行政執法證件后方準上崗。
電力行政主管機關對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應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并堅持進行經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各級電力行政主管機關的法制機構應對本級電力行政主管機關各電力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統一歸口管理。各電力行政執法部門應逐月向法制機構報送電力執法統計報表,并隨時向法制機構反映情況和問題。
各電力行政執法部門應制定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和年度執法目標,并報法制機構備案。法制機構每年對各執法部門考核總評一次,評定結論列入各執法部門的年度政績。
電力行政執法證件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機關組織核發。
電力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各電力行政主管機關按標準格式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