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應該如何理解?
1、結婚的自由,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離婚的自由,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2)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自主權的具體體現在哪里?
1、結婚自主權
(1)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2)從內容上講,結婚自主權的主要含義是指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另一方面,結婚應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組織都不得干涉和代為決定。因為,結婚是男女兩性以愛情為基礎的、以建立家庭和互為配偶為目的的兩性結合。而作為婚姻基礎的愛情,只能產生于男女雙方之間,只能是婦男女雙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無法包辦代替。結婚自主權對公民結婚自由的保障,實際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對愛情這一人類重要情感的需要,從而維護了公民的人格獨立與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總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結婚與否、和誰結婚、在什么地點、以什么方式結婚均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
2、離婚自主權
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系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他們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滿的家庭。既然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當夫妻從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愛慕,那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當然,由于婚姻關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實,公民行使離婚自由權不能僅憑自己的主觀愿望。公民在處理離婚問題時必須對另一方、家庭、子女負有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