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被稱為保證人的他人得為承諾者承擔債務,債權人往往要求這樣做,借以獲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債務,無論是以要物、口頭、書面或諾成的方式締結的都能有保證人。又保證人所擔保的,不問是市民法上的債務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得就奴隸基于自然債務應對接受保證人為給付之物,擔任奴隸的保證人。
2.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3.債務的保證得發生于主債務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數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都就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但是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債權人必須對在訴訟時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分別提出請求。因此,在訴訟時保證人中有人無力支付時,其負擔即落在其他保證人身上。但若保證人中一人向債權人為全部清償,而主債務人無力支付,則損失由該保證人一人負擔;這是他咎由自取,因為他本可以根據哈德里安帝的批復,主張對方的訴權僅限于他自己應負責的部分。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于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比主債務更多。反之,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債務。因此,如果主債務人承諾給予十個金幣,保證人可以就五個金幣保證債務,反之則不可。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附有條件,反之則不可。多與少不但指數量而言,而且也指時間而言,多者指立刻給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時間后給予。
6.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得對后者提起委任之訴,以求償還。
7.保證人得用希臘文表述負擔債務,措詞如下:我真心誠意命令,我說或我愿意;如果他用'我企求'字樣,這與'我說'具有完全相同的意義。
8.關于保證人要式口約,一般的規則是:其中載明已完成的事項,視為確實已經完成,因此,如果寫明自己作為保證人負責,應認為一切必要儀式業已完成。
保證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這就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保證是一種單方的、義務性的合同,是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公民不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又如何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絕對不能擔任保證人的,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認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與他人訂立保證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來處理,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因為“行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靜態安全的同時維護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擔保法》中應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擔任保證人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