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是什么?誠實信用原則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遵循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
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當通過市場交換獲取利益和生活資料。第一種方式是用已有金錢投資牟利;第二種方式是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換取報酬,第三種方式是用自己的體力勞動換取工資。
靠這三種方式獲取利益,即為誠實信用,是正當的、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法律絕不允許靠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以獲得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
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可以看出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吸收了德國民法典等社會本位或者團體本位的立法思想,在適用領域方面,擴展為整個民事活動,除了合同領域,物權領域等其他民事領域也應遵循這一原則。主體方面,指在民事主體和當事人概念下,意味著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在行使權利時也應當履行誠實信用原則。
有學者認為,根據《民法總則》第7條,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但“民事活動”語義過寬,應采限縮解釋,解釋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遵循誠信原則。民事活動中,無關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活動(行為),不發生誠實信用問題。
《合同法》第42、43、60、92條,都屬于誠實信用原則之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貫穿合同的關系的全過程,在合同的締結階段,雖然尚未存在合同關系,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進入磋商的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先合同義務了,具體的包括向對方提供締結合同所必要的信息,為對方保守秘密。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后即應當嚴格遵守,這本身是誠信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合同的目的,當事人要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這種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該繼續履行,包括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