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提出執行異議
(一)執行異議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二、執行管轄權異議應在什么時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二)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執行異議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提起執行異議的主體,只能是執行當事人或繼受人、執行當事人之外的利害關系人。
(二)提起執行異議的時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書、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執行異議的方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四)提起執行異議的事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法律文書或采取的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1、不受理執行申請或受理不當的執行申請;
2、執行行為拖延;
3、執行措施違法;
4、執行處分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