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結案最長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結案最長是90日,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么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找法網提醒您,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
行政處罰作出后可以撤銷嗎
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