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認定,根據作用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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