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XX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張XX的委托,指派何XX律師擔任張XX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規定會見了被告人并查閱了案卷,了解本案案情。本辯護人對本案起訴書指控張XX構成受賄罪,不持異議,只是對其指控認定的“受賄犯罪之數額”,以及對被告張XX量刑的輕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張XX構成受賄罪,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起訴書所指控受賄罪的數額存在異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非法收受人民幣312.5萬余元、會員卡價值30萬元、美元50000元、翡翠飾品等合計12.3萬元,辯護人認為以下幾個方面錢款不應計入受賄數額中:
1、有關312.5萬余元問題
李XX先后轉帳給張XX錢款,并非因投標某公路第6標段等工程給予的好處費。其數次轉款行為事出有因,李XX名下位于紅霞胡同一處面積為117平米的商品房,系房改房,房改時該房售價4.8萬元,系張XX以李XX名義購買并為此支付給李XX人民幣五萬余元,實際為張XX借名買房,此房近年升值五百余萬元,雙方因此有爭議,李XX因房屋升值利益巨大,拒不配合張XX將此房過戶,因此支付給張XX的補償款,這些款項,雖然數額巨大,但與索賄行賄無關,屬民事爭議,不應計算至受賄數額當中;
2、關于價值30萬元的會員卡,該卡并未兌現為現金,雖然登記在張XX名下,但張XX僅去過該高爾夫球場一次,其對于此卡的發行及購買和消費情況并不了解,不應強行計入受賄數額中,且張XX并未為冀北某分公司謀取任何利益,因此依法應剔除;
3、有關美元50000元,該部分錢款,系累計數額,均系張XX幾次出國考察之前收取的,且張XX與萬XX、辛XX等六人系多年的朋友關系,給付的數額大小不等,但張XX去歐洲考察期間也為幾位老朋友代購了名牌箱包及奢侈品,雖然價值并未完全對等,但也應屬人情往來,不應計入受賄數額中。
4、有關翡翠飾品,不能僅依標價總計12.3萬元,就以此數額認定。對于該類商品的價值,應以購買的年份及來源并經權威機構鑒定為準,因此辯護人認為,此類飾品,屬工藝美術類擺件,系人情往來贈送欣賞類物件,其接受此類物品的性質純屬私人間饋贈。
5、張XX收受王某冰8.3萬元人民幣,但沒有給國家、集體造成任何損失,危害后果顯著輕微。經某審計局審計,該工程造價35635728.11萬元,發包價及工程結算價均顯著低于此數額,且工程款至今尚有近1500萬元未付。王某冰對于其送錢給張XX的動機時說:我在承建這個工程時,張XX任某交通廳、某工程的總指揮,我與其經同學介紹認識,給付其錢款只為請求其對工程進度款的拔付給予幫助,所以送錢給他,并未獲取不法利益。
二、張XX具有自首及立功行為,且系初犯,具體法定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張XX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1、本案犯罪數額問題。本辯護人提出了起訴書指控的折合398.1萬元的受賄數額有389.8萬元可以考慮不予認定的意見,這就是說張XX犯有受賄罪的數額應當認定為8.3萬元。
2、張XX有自首情節。
紀委在調查過程中,張XX能認識自己的錯誤,主動交待了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退贓積極,認錯態度好。且張XX系在外地出差中接到紀委的電話及時報到接受調查,這種電話通知到案的情況,符合“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是自動投案”的情形,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據此,可以認為張XX具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法發[2013]14號文件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的規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
3、張XX能夠積極退贓,已經減輕了全部不利影響和損失。張XX不僅是積極清退涉案款項,而且是主動積極清退了全部違紀款項(8.3萬元)。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8項“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的規定,張XX有積極主動全部退款的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
4、張XX具有立功行為。
張XX在紀委調查時,檢舉、揭發了樸某瀆職犯罪的線索,積極配合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偵查工作,積極退還涉案款,避免被告單位、國家遭受更大損失,被告有立功行為。
5、張XX系初犯。
鑒于以上以點,綜合應減輕的各情節,對張XX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被告一貫表現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貢獻
被告自參加工作以來,工作積極努力,被告從一名普通技術員成長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正處級干部。其工作中,一慣表現良好,且有多篇論文著作發表在國內外期刊中,為工路交通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較大的貢獻。辯護人請求合議庭考慮被告的在工作中的貢獻對其予以較輕的量刑。
綜上,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的罪名成立,但數額不對,顯著過高,應去除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數額。且被告有自首和立功行為,能主動退交相關款項,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辯護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作出較輕的判決,考慮被告人的身體狀況,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請合議庭對張xx公正裁決,并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采納,謝謝!
辯護人:何XX律師
二、受賄罪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塵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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