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抗辯屬于私力救濟嗎
不安抗辯不屬于私力救濟,其在民法典上有嚴格的相應規定。
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
二、
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構成要件是:
1.雙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要通知嗎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要通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行使不按抗辯權而中止合同的,應該及時通知對方的當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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