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確認婚姻無效?
1、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是指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確認婚姻無效時要注意什么?
1、當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出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張無效的請求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駁回請求時,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也可依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的結合并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應由訴訟程序處理。
(3)出于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記的,當事人不應被賦予依行政程序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而只能作為事實和證據的來源,在當事人主動要求糾正錯誤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查明屬實后,應依職權撤銷結婚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
2、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在判決婚姻無效時,應同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一并處理,與確認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財產等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判決的方式,也可采用調解的方式。
(2)、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發現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依職權確認其婚姻無效,并在判決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問題,因而,即使有請求權人并未提出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人民法院也應當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取力。
(3)、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應當以判決的方式結案。無論確認為婚姻無效,或是駁回原告請求確認婚姻有效,都應以判決的方式而不應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因為,法律規定的有關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強制性的規范,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定。
(4)、在處理有關婚姻效力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均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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