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債務
(資料圖)
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合伙型聯營
指參與聯營各方,在經核準或協商的生產經營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以各自投入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三、代理關系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得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五、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