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可以由個人起訴嗎
根據刑法規定,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由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自己到法院立案起訴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告知的法律依據
立案后要向對方送達一般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傳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況下在10天到一個月內。法院立案后應該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后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所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后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采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
三、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可以撤案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后,如果經審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不足的,檢察機關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