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樣的承諾書無效
無效承諾有如下: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
承諾生效的條件
承諾生效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一旦受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如果要約未規定存續期間,在對話人之間,承諾應立即作出;在非對話人之間,承諾應在合理的期間作出。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4.承諾原則上應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況下依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規定也可以以行為方式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事先有明確約定外,沉默不能視為承諾的形式。
三、
承諾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有:
1.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2.兩者的主體不同,作出要約的主體是要約人,作出承諾的主體是受要約人。找法網提醒,受要約人是要約的相對人或者說是擬訂立合同的預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