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也可享受帶薪休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