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3、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
4、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5、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有犯罪行為的。
6、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個別業主成立自治委員會是否合法?
1、不合法,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物業管理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
2、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3、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4、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