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不會留有案底,也就不會影響孩子。根據相關規定,案底一般是指被判處刑事處罰后留下的記錄。而民事糾紛是基于當事人之間因為民事活動產生的人身糾紛或者財產糾紛。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