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什么是指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受償權,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關于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主要依據是《擔保法》第33條,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抵押、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優先受償權是否必須經過訴訟?
抵押權優先受償不一定要訴訟。當抵押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才需要提起訴訟進行優先受償。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1.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2.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3.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還有哪些其它方式
1.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采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后,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于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采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采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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