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原告的權利義務是什么?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2023-05-16 15:12:34 | 來源:城市財經網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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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原告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一、權利:
1、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有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回避的權利。
2、有向法院申請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權利;在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以及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給付的案件訴訟中,有請求法院裁定先行給付的權利;有撤銷或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有請求調解或與被告人達成協議,自行和解結案的權利。
3、經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本案的庭審材料,請求自費復制本案的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或公民隱私的材料除外。
4、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證據;經法庭許可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或者勘驗。
5、在法庭上有權與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后,有發表最后意見的權利。
6、有權閱讀法庭筆錄,如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載確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二、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的義務。
3、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
1.程序參與權。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大體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權、訴訟聽審權等。接受程序通知權與訴訟聽審權被稱為古典的程序基本權。
2.程序選擇權。在民事訴訟領域,程序選擇權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有選擇訴訟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項的權利。從另一角度說,程序選擇權即訴訟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項的處分權。民事訴訟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在法律規定上有著非常嚴格的流程,并且每個流程中都有著非常嚴格的處理方法來界定。在進行民事訴訟行為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步驟,并且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材料來進行合法的司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