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遭遇欠薪時可采取的正常維權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種:
首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人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
第二、采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漸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第三、委托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或仲裁庭具體執行,也可提請訴訟。經濟困難的討薪者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減少仲裁與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