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中止合同需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前中止合同的,如果是對方沒有履行能力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個人原因提前中止合同的,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經瀕臨破產,處于停產或半停產,遭受經營上或財產上的重大損失,因資金困難而不能支付相互間先期發生的債務,已經嚴重影響到先履行方債權的實現,均可認為屬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是指將自有的財產隱匿起來或者無償及低價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抽逃資金是指在不改變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將資金轉移隱匿的行為。如果抽逃的資金是公司的注冊資金,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罪,是犯罪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3、喪失商業信譽。如果一方主體喪失了商業信譽,那么交易對方理所當然地要懷疑其履約能力。如商場多次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所賣商品質量低劣,多次不履行與他人合同,不付款等情況,均可認為喪失了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條件,適用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而立法時又無法一一列舉的情形,同時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