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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有哪些步驟?出現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如何處理?
來源:法務網 2023-05-23 11:30:57

出現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如何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有哪些步驟?

步驟1:及時采取干預和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時間通知傷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當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及時采取干預和救治措施,以防止事態的擴大。同時,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傷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因為學校沒有及時采取干預和救治措施而致使學生受到傷害或傷害程度加重的,則學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傷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則學校要及時保護現場并向公安部門報案。

步驟2: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做好證據收集工作

對于較大的傷害事故,學校應成立專門的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進行調查,并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包括人證、物證和當事人陳述等。調查取證過程應該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讓當事人各方參與調查取證的全過程。

調查取證的目的有二:一是為解決糾紛提供第一手證據,二是使當事人各方對自己是否承擔責任、要承擔多大的責任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步驟3:與傷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協商

與民事訴訟相比,協商解決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對于只涉及民事責任的傷害事故糾紛,當事人各方首先應該選擇協商解決。協商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各方承擔責任的大小和賠償的多少。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是依據其過錯程序進行判定的。對于學校而言,判定其是否存在過錯主要依據以下幾條:

⑴是否因為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⑵是否因為教育教學活動中沒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⑶是否因為教育教學手段或技術手段使用不當致使學生受到傷害。

⑷是否因為學校沒有及時采取干預和救治措施導致學生受到傷害或傷害程度加重。學校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各方均沒有過錯,則學校可以按照公平原則給予受害學生適當的經濟補償。學校是否補償以及補償多少,取決于受害學生家庭的經濟條件和學校自身的經濟狀況。

協商成功后,當事人各方應簽訂書面協議。

步驟4:如果當事人各方協商未果,則可以邀請第三方進行調解

如果涉及到學校責任,則一般由學校主管部門出面調解。如果不涉及學校責任,則可以由學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認可的其他第三方出面主持調解。調解成功后,當事人各方也應簽訂書面協議。

步驟5:如果調解不成,則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侵權行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要了解以下幾個問題:

1、代理人與代理費用

如果當事人對法律事務不熟悉,或者沒有時間參與訴訟過程,則可以委托代理人幫助解決糾紛。代理人人既包括律師,也包括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如果委托律師,則當事人首先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然后與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當事人不得直接與律師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委托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則由當事人直接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費用的收取有兩種方式:一般代理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一般代理收費主要根據受害學生索賠金額的比例計收,如果索賠金額過小或非財產性的訴訟主張,則主要按件收費。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只有在勝訴的情況下,才可按照事先約定的一定提成比例予以計收。采取哪種收費方法,可由當事人和代理人協商而定。

2、法律援助

如果當事人(不包括學校)請不起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那么他們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內容既包括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也包括由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律師進行無償的法律服務等。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

(1)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供援助。

(3)受援助對象和法律援助機構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4)受援助對象和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

3、訴訟時效

人身傷害案件的訴訟時效為l年,即受害學生應從知道或應當知侵害之日起1年內及對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上訴權。當然,訴訟時效也存在中止或中斷情形。所謂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索賠權的,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待原因消除后,時效再繼續計算。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內;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致使已經過去的時效統歸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1)受害者提出索賠,主張權利。

(2)權利人提起訴訟。

(3)侵害人同意履行賠償義務。

4、審理程序

我國實行兩年終審制,如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當在15日內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對裁定不服,則在10日內)。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即為終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次提出上訴。當事人如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同級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上二級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

5、人身傷害鑒定

如果當事人對學生傷害程度存在異議,可以向法院鑒定部門申請進行人身傷害鑒定。人身傷害鑒定主要適用于輕傷和重傷。鑒定傷害程度,應以對人身所直接造成的原發性傷害及其后果為依據,包括傷害當時的傷情、傷害后引發的并發癥及其后遺癥等。鑒定結論是法院審理或裁判的重要證據,也是受害學生提出索賠請求和侵權方進行賠償的關鍵證據。如果鑒定人與本集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則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請重新鑒定。

6、賠償范圍

賠償范圍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物質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包括:醫療費(如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掛號費、護理費等),與醫療有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傷殘用具費,特殊醫療費,死亡喪葬費,訴訟費和鑒定費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誤工費、傷殘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撫養損害賠償金等。

如果學生因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僅受到侵犯,或因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而間接導致患精神病、神經官能癥等,則受害學生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失賠償。

精神損失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精神損失賠償金和撫慰金。當然,對于受害學生而言,賠償范圍并非包括上述全部內容,這要視受害學生的具體情況而定。物質損失一般比較容易確定,而精神損失則不太容易確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精神損失賠償要求。如果要求過高,不但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反而將因此損失訴訟費用;要求過低,將給受害學生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7、執行與先予執行

對于已經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法院首先要求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拒不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受害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醫療費用,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所謂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生產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據其申請,在作出判決前,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財物,或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的措施。當然,申請先予執行也要慎重,必須對官司的勝訴有足夠的把握,否則因申請錯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申請人應予以賠償。

步驟6:妥善保存相關案件資料

無論是協商解決、調解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在傷害事故處理完畢后,學校都要妥善保存相關案件資料,以防止一些當事人在事后又提出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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