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協議合同的內容有哪些方面
合伙協議的內容有以下這些: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伙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二、合伙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伙合同成立的條件有:
1.存在兩方以上合伙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合伙期限、合伙事務、出資方式及數額等事項;
3.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三、合伙協議與股東協議有什么不同
股東協議是公司內股東之間的協議,個人合作協議更純粹個合作協議,之間存在的較明顯的區別。
1.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基礎是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雙方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通過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個人合作協議,雙方根據合作協議承擔責任、享受權利。可以存在于合伙等多種企業形式中。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