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幾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
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為人存在某種特殊原因,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的一種執行制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說,對于(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后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通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周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三、行政拘留派出所多久送到拘留所
行政拘留后一般二十四小時之后就會被送往拘留所拘留。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于抗拒執行的被處罰人,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被決定為行政拘留的,說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一定的后果,并且很嚴重,所以才會被決定用拘留的方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