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系怎么區分?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于民間借貸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否則視為高利貸,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特征為:
(一)民間借貸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及公民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三)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四)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五)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借貸關系成立的法律規定
借貸關系從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
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