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部連遭擊打 反抗致人輕傷
上海檢方依法認定一“外賣小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報訊(記者林中明)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其釋放。
王某與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廳的送餐員,兩人因送外賣產生糾紛,在餐廳廚房外的過道處發生爭執。李某用拳頭多次擊打王某頭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廚房內,順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頭部和肩部擊打。經鑒定,李某構成輕傷二級。
檢察官在審查該案時注意到,王某曾在2011年因腦出血做過手術,左側頭部有10公分頭皮未長頭發。事發當時的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人高馬大的李某主動攻擊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擊王某的頭部,身材弱小的王某開始時處處躲避并未還手,因頭部多次被擊打而撞至墻壁,被逼退至廚房后順手拿起菜刀反擊。整個過程李某連續擊打王某頭部6下,耗時6秒鐘,隨后王某使用菜刀擊打被害人4下,耗時3秒鐘。王某在使用菜刀時,有刀面拍打,也有刀刃砍打。
檢察官分析認為,王某因頭部曾做過手術,在案件中屬于特殊體質,頭部連續多次受到毆打,損害后果難以預料,自感安全處于現實的、急迫的和嚴重的危險之下,即拿起隨身能抓到的廚房菜刀作為自衛工具,以增強防衛能力。當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為后,王某也即刻停手,其使用刀具的整個過程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的主觀動機明顯。雙方實力相差懸殊,王某借助隨手獲得的刀具,在手段強度上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措施造成對方輕傷二級,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客觀上也未造成重大損害,依法不屬于防衛過當。
該院檢委會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并參考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陳某正當防衛案,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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