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玉山兩次減刑理由的合法性、妥當性都是令人質疑的。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并及時介入,不能因為減刑不當而使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應有的懲罰。
近日,據澎湃新聞報道,繼2017年11月獲減刑7個月后,賈玉山再次獲得減刑。公開資料顯示,賈玉山系寶源豐公司原董事長,被指違反防火規范要求建設廠房,2013年6月3日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2014年12月,賈玉山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違反要求建廠房不說,據幸存工人講述,安全通道被人為封死,只留下一個偏門,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對于這種影響如此惡劣的罪犯執行減刑,應該分外慎重,要有充分的說服力。
查看減刑理由,2017年執行機關提出的理由是,賈玉山在監獄內參加夜間值班員崗位勞動,積極肯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獲得表揚3次。此次減刑的理由是,賈玉山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
雖然文字表述不完全相同,但這兩次的理由如出一轍,即都是積極改造,認罪悔罪。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現的話,倒也無可厚非。反觀賈玉山的情況,兩次減刑時間不但相隔很近,而且都是充滿主觀認識的認真悔罪、積極改造等理由。
別的不說,賈玉山并處罰金100萬的財產刑,而他在2017年那次判刑時的考核期內僅執行10萬元,獄內月均消費卻高達7281元,連檢察機關都認為月消費過高、財產刑執行不良。
眾所周知,在監獄服刑伙食等基本消費品都是國家供給,通常情況下是用不著自己花錢進行額外消費的。雖然沒有披露他究竟執行了多少財產刑,但檢察機關認為其財產刑執行不良,無疑說明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執行。
由于悔罪是真誠地為所犯罪行懺悔,甘愿接受法律懲罰和履行法律義務,積極改造是以實際行動徹底摒棄先前的錯誤與不良心理,如果確實悔罪、積極改造的話,必然最大限度履行包括財產刑在內的所有法律義務。
財產刑的執行與認真悔罪、積極改造是有必然聯系的。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可以向原一審人民法院核實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情況。
由此也可看出《規定》明確把履行財產刑的情況納入悔罪考量。所以,僅僅從賈玉山在監獄里的高消費表現和財產刑執行不良的事實,就應當認為仍然存在對抗心理,并沒有好好悔罪、積極改造。
既然其積極改造的減刑理由存疑,就不應當予以核準,而不是像2017年那樣,把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9個月的建議減為7個月。所以,賈玉山兩次減刑理由的合法性、妥當性都是令人質疑的。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并及時介入,不能因為減刑不當而使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應有的懲罰。
關鍵詞: 消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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