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在成都中和職業中學新校區,全校1200余名師生一起近距離觀摩了一場生動、真實的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審理過程。
在國際禁毒日即將來臨之際,成都高新法院聯合高新檢察院、高新公安走進該校區,就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成都高新區紫荊東路翔宇花園小區自己所居住的房間內,容留吸毒人員江某、楊某、李某吸食冰毒。
過了兩天,熊某某在上述房間再次容留楊某、李某吸食冰毒。
當晚21時許,警察在該房屋內擋獲熊某某、江某、楊某、李某,并查獲吸毒工具。23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執行逮捕。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庭審結束后,高新檢察院與高新公安分局又分別從毒品的種類、青少年吸食毒品的原因、毒品的具體危害、典型案例等角度,共同為全校師生進行了一場全面而深刻的禁毒宣傳教育。
高新法院審判員(法官)何晶表示,容留他人吸毒,這里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是處于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為也會構成犯罪。
“構成本罪,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所以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高新法院供圖)
關鍵詞: 吸毒,容留
凡注有"環球傳媒網"或電頭為"環球傳媒網"的稿件,均為環球傳媒網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環球傳媒網",并保留"環球傳媒網"的電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