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關于《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報告。這意味著,我省將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其中,《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將賦予省級以上開發區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禁止“釣魚執法”、協助執法等內容。
據介紹,現行行政執法條例是2001年制定的,多年來,我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但現行條例中的執法內容、方式、措施以及監督手段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形勢和需要,比如,一些行政執法機關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淡薄,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等,亟須通過修訂予以規范。
行政執法程序是近年來行政執法改革的重點,《條例(修訂草案)》中對“釣魚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告制度、聯合執法、協助執法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其中,明確提出“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為實施行政處罰而放任其違法行為持續存在”。
《條例(修訂草案)》中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志的,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志。
在行政執法調查中,《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開展調查。調查中,調查工作人員應當不少于二人;調查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閱核后,由調查工作人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等。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結合改革要求和我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面臨的工作形勢,針對具體問題因地制宜構建解決機制。比如,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管轄爭議解決機制、行政執法調查制度、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
關鍵詞: 山西,釣魚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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