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關于房產的八大新規對你有好處,你了解么,還不清楚的跟我一起學習吧!
第一、住宅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用地70年產權到期后自動續約。
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設有居住權的房子,無償給別人去住,房子不能出租。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抵押中的房產,不用解壓也可以直接過戶。
2021年民法典新規規定,在押房產可直接交易并過戶,不需要繳清全款或提前征得銀行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銀行依然具有這套房子的抵押權,如果過戶后不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依然有權申請處置這套房屋。
第四、夫妻過戶、子女繼承房產,免征契稅。
2021年9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第五、停車位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合同法》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六、房東不能單方面的提高租金
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除約定外不得扣減押金,同時,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者遲延返還押金。
第七、房子出售,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協議,租客可以繼續居住。這個也容易理解。假設房屋在租賃存續期間發生了產權變更,租客依然可按照協議繼續居住。
第八、承租人有有限購買房子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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