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法定的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能夠結婚的最低年齡,并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有結婚意愿的雙方當事人在達到最低法定婚齡之后,可以自由選擇何時結婚。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之一,未達到法定婚齡,到婚姻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應不予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