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是什么?
1.出資及合伙人資格。
兩個合伙人的出資要求相差不大,主要區別在于有限合伙人不能通過勞務出資,而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勞務出資。
上市公司、公益組織、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財產份額的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時,不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轉讓其在企業或者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3.禁止競業禁止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在法律上是明確禁止的,但對于有限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法律不禁止其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與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企業的債務承諾。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
普通合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當然應當退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轉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無論是否喪失清償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均不要求退伙。
6.損益分配。
普通合伙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與其進行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與普通合伙人相同的交易責任。
2.有限合伙人擅自以有限合伙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如何退伙?
1.協議退火。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退出合伙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難以繼續參與合伙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義務的。
2.通知退火。
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響合伙事務執行的情況下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凡注有"環球傳媒網"或電頭為"環球傳媒網"的稿件,均為環球傳媒網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環球傳媒網",并保留"環球傳媒網"的電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