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衛生間本來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卻每天“帶薪拉屎”時間過長,結果被公司解雇了?
員工長時間“帶薪拉屎”被解雇
王某于2006年4月進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的《員工手冊》由《公司簡介》《員工就業相關規則》《附加規則》三部分組成。王某已通過簽收的方式,確認收到了第三版《員工手冊》,并表示已進行閱讀。
2014年6月,公司設置特別任務室,并將王某調至該任務室。該任務室工作人員為王某一人,并由總經理直接管理,完成總經理交辦的相關工作。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腸疾病在醫院進行手術,2015年1月傷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開始,王某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為3至6個小時。據記錄,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計22次,每次停留時間為47分鐘至196分鐘,每天分別在廁所停留時間為3小時50分鐘、4小時28分鐘、4小時18分鐘、2小時32分鐘、4小時35分鐘、4小時16分鐘、4小時29分鐘、4小時01分鐘、5小時29分鐘、5小時22分鐘。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長時間停留廁所事宜同其溝通,并對溝通過程作書面記錄。在征得公司工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于當日做出《懲罰解雇通知書》,以《員工就業相關規則》第一部分“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遲到、早退、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累計達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的規定,決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間的勞動關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恢復勞動合同約定崗位。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同王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定: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圍,解雇合法!
一審
對于長時間停留衛生間是否影響工作的問題,庭審中王某表示其接受總經理的直接領導,工作內容是一些臨時性任務。法院認為,待崗亦是一種應有的工作狀態,長期長時間脫離工作崗位,勢必造成在有臨時任務時無法對王某進行分配的結果,“沒有工作內容”不能成為不遵守規章制度的理由。
且一天工作時間有8小時,在廁所停留的時間,已脫離了正常上廁所的范圍。
綜上,法院對王某長期長時間停留衛生間的行為屬于因私離崗,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所依據的《員工手冊》已經過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達,判決公司解除與王某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一審法院判決依法予以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
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間,王某每日在公司衛生間停留時間,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在公司擬對王某進行處罰前與王某溝通中,王某亦未對其在工作期間長時間停留于衛生間予以合理解釋。
故公司依據其《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對因私離崗的定義及處罰規定,經該公司工會同意,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合同行為并不違法,是正確的。
綜上,高院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人有三急,工作時間上廁所本無可厚非。然而王某的做法卻實在有些過頭。不免讓人聯想到網絡上調侃的“帶薪拉屎”,即以上廁所的名義,在工作時間摸魚。
對勞動者而言,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確可以緩解疲憊,提高效率。然而凡事講求“度”,我們在呼吁企業給予人文關懷的同時,也要提醒各位勞動者,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是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否則即便熬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有被解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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