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對除保險標的更替以外的保險合同的內容所作的修改或補充。例如:增減保額和保費,延長或縮減保險期間,修改保險責任范圍等。
我國保險法第21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的約定,可以歸結為當事人約定、受益人約定和其他事項約定三個方面,所以,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分為當事人變更、受益人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3、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關鍵詞: 保險合同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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