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安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一)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是有效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行履行義務方。因為雙務合同的債務具有雙務性,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另一方的權利也是一方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存在一方履行義務而對方不履行義務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如系單務合同,對方本無給付對價義務,故無“不安”之虞。
(二)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雙方當事人只有對履行義務的先后期限有約定或按交易習慣應該有先后,先于給付方才可能享有不安抗辯權。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之間并無特別約定,合同應同時履行,而不安抗辯權則是在異時履行的前提下發生的,且這種異時履行必須由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如果合同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義務或對履行先后沒有約定,合同當事人則只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三)后履行義務一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這是一個客觀標準,也就是說經營狀況不斷變壞,如資不抵債、破產等。
(四)后履行義務一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行為。從上述行為可看出當事人已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如不行使不安抗辯權,先于給付方勢必處于極端不利的地位。
(五)后履行一方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即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人難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義務。
(六)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如當事人撤銷,分立等。
(七)行使抗辯權一方必須提供確切證據。為了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防止一方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履行自己應先履行的義務,導致交易不安全,影響合同的嚴肅性,一方必須舉出另一方履約不能的確切證據。
二、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
不安抗辯權是什么意思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關鍵詞: 不安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到期債務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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