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反壟斷立法與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有什么區別呢?
一、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概述
壟斷行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協同一致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關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其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欺騙、脅迫、利誘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慣例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一般是指商業活動中與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商業道德相背離的各種行為。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最早出現在法國,1850年法國通過適用無正當理由而對他人造成損害必須承擔責任的一般民法原則,推出了“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對某些侵害工業產權,但在某些商業活動中導致欺詐,或者使人誤解,或對此負有責任的行為,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雛形,從而拉開了反不當競爭立法的序幕。1896年德國頒布了《反不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作為特別法來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范。此后,1926年波蘭制定了《制止不正當競爭法》,1931年瑞典和希臘分別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日本于1934年頒布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二、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勢
2、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 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
3、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 ;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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