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范網絡購物糾紛時應先明白糾紛發生的原因,然后“對癥下藥”,具體的原因有:
(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網絡交易具有虛擬性,商家的描述有時會有夸大成分,虛假宣傳也時有發生,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加之網絡交易平臺多系商家開發,有權制定、修改交易規則,在網絡交易中具有主動性,使消費者和商家在交易中處于實質上不對等地位。
(二)部分商家誠信經營意識差。有些商家缺乏誠信意識,為追逐更高利潤,不惜進行虛假宣傳,公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在發生糾紛后甚至擅自修改交易數據。
(三)網絡詐騙時有發生,消費者防不勝防。網絡交易的虛擬性也給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網絡交易進行詐騙提供了機會和可能,加之這些不法分子詐騙手法具有隱蔽性和一定的技巧,消費者很難識破。
網絡購物的信息表現為電子數據,易修改,不易保存,甚至還能通過遠程瞬間不留痕跡地予以刪除;加之消費者多證據意識淡薄,易錯過保存證據的最佳時機,證據保存不利,即便是訴至法院,也多因為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
二、網絡銷售哪些是違法的
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時候,違法的行為是非常多的,例如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產品侵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網絡銷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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