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銀行匯票實際結算金額的糾紛后匯票無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認定匯票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銀行匯票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因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認定匯票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銀行匯票無效。
任何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任何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均可對請求付款的票據債權人抗辯:
1、票據債權人喪失受償能力。例如票據債權人受破產宣告,票據債務人即可以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而為抗辯。再如,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持票請求付款的,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便得因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欠缺而拒付,但其監護人請求的除外。還有,票據債權被依法凍結,票據債務人也可抗辯。
2、持票人取得票據欠缺合法形式,不具備受領資格。持票人以合法形式取得票據的,才有形式上的受領資格。票據法上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也就是持票人必須以票據上的轉讓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證明自己是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能證明的,就有形式的受領資格,不能證明的,在取得票據的形式上就欠缺合法性,沒有形式的受領資格,申言之,就不是合法持票人,沒有票據權利,被請求的任何票據債務人均得對其抗辯。
3、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不具備實質的受領資格。持票人雖可在形式上證明自己有受領資格,但實質上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為欠缺實質受領資格。例如,拾得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空白授權票據,冒填收款人而騙取票面金額的,雖有形式合法的必要記載事項,但持票人并無實質受領資格。再如,持票人與票據上記載的持票人不是同一人者,持票人也無實質受領資格。對徒有形式上受領資格而無實質受領資格的持票人,任何被請求的票據債務人均可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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