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實行過程中評標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評標制度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哪些方面?
招標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等其他標物的條件和要求,邀請投標人來參加,并選取合適的人進行交易的交易行為。招標需要有人評標,而評標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評審專家庫管理混亂。
根據《招標投標法》,公共采購市場的評審專家主要來源于兩類專家庫,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一是招標代理機構自己建立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庫內。專家的產生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確定。依照《辦法》,專家庫由財政部門統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代理機構的專家庫,評審時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通過隨機方式抽取。
二、評審專家無法有效進行評審。
為了避免評審專家與采購主體和供應商之間進行“勾兌”串通的幾率,《辦法》規定,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評審專家都是業余的,有自己的科研業務,隨機抽取的專家在開標前半天接到開會通知,有些根本就無法參加評審,有些匆忙趕到現場,也不可能在幾個小時之內馬上有自己的獨立觀點。因為厚如磚塊的數百頁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兩三天時間。評標現場的專家打分基本上是公司誤導的結果。
三、評審專家的專業分類不科學。
現行法律只規定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非常籠統,導致評審專家的確定帶有極大的主觀隨意性。
四、電腦隨機抽取專家并不能保證評審活動的公正。
雖然電子商務普遍進入了我國的各級政府機關,互聯網對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大有幫助,然而虛擬世界中的各種程序畢竟是在我們自然人控制之下。
五、法律方面的專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購活動之外。
“標書”的合法性、供應商的商務資質、評標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問題,但我們在評審專家名錄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專家介入。
六、評審專家的數量存在著尷尬。
根據《招標投標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實踐中,不管多大的采購項目,公司通常將評審專家控制在五名以內。因為多增加一名專家,就意味著公司多支付一份報酬。同時也不利于公司對專家的意見進行統一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