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工程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又將工程部分轉包給案外人施工,案外人招用的職工進入工地受傷,該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近日,桐柏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判決由用工單位承擔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工傷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某路橋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將其承接的路橋工程項目中的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承接后又將工程支模部分轉給周某施工。張某受周某雇請在工地干活,雙方口頭約定每天300元按月支付。2021年5月22日張某開始到工地工作,當日上午張某在工地捆綁試吊工字鋼時,被砸傷左腳,經檢查左腳后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側外踝骨折、左踝關節損傷,后經手術治療放置鋼板和十根螺釘。
(相關資料圖)
張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對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張某遂以路橋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訴請確認二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確認路橋公司承擔此次工傷的用工主體責任。桐柏縣法院以張某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明確告知張某身體受到傷害的相關權益可在將接受勞務(用工)主體上下鏈條理清后另循途徑予以解決。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審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傷。南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張某傷情鑒定為傷殘九級。張某于2023年3月再次申請仲裁,桐柏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路橋公司共計向張某支付各項費用總計25萬余元。路橋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公司對張某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桐柏縣法院經審理,判決路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張某各項工傷賠償費用24萬余元。
路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 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當存在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本案中,路橋公司將案涉工程的部分勞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李某又部分轉包給案外人周某,周某招用張某在工地上干活,工作第一天即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人社局以路橋公司為用工單位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經南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為傷殘九級,故張某據此主張路橋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于法有據。
法官提醒
工傷事故無情,工傷保險有愛。合法合規經營、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工單位應盡的責任。工傷保險不僅能使受傷職工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能夠有效分散用工單位風險,減輕企業和職工的經濟負擔。
用工單位應嚴格遵守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減輕自身賠償風險。(供稿:桐柏縣法院 徐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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