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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蘿卜章”(假公章),讓金盾股份深陷訴訟泥潭長達5年之久。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偽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金盾股份陷入一串難解的訴訟糾紛。
9月5日晚,金盾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民事抗訴書》,關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為中財招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金堯的兩份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兩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回溯金盾股份與中財招商、金堯的訴訟始末,早在2018年4月份,中財招商、金堯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撤銷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繼續審理。杭州中院經審理后,又于2019年12月份判決駁回中財招商、金堯對上市公司的訴訟請求。中財招商、金堯上訴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份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擔保無效,但判決金盾股份應當分別承擔中財招商1/3、金堯1/2的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份,金盾股份申請再審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請求依法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浙江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兩案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2021年5月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2022年3月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中財招商案、金堯案提請抗訴,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被牽扯的40余宗訴訟及仲裁案件中,中財招商案與金堯案是僅有的2起判定上市公司金盾股份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案件,也成為雙方“纏斗”最久的案件。
最高檢認為,案涉資金并未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原審法院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平。此外,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
對此,有相關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兩起案件加蓋印章均為偽造,簽訂合同的過程債權人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進行,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在明知擔保合同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沒有核實真偽,不能認定其善意無過失。《九民紀要》(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了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無效。”
9月5日晚,金盾股份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當接到蓋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鮮紅印章的兩份抗訴書時,我的眼淚止不住地流下來,我們的堅持和努力終于有了階段性的成果。在維權之路上,我們團隊一方面積極準備抗訴,另一方面集中精力籌措了1.4億元資金供法院執行。”
據悉,金盾股份已于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就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累計計提了預計負債1.28億元,并已于2021年4月23日根據杭州中院的要求將兩案執行款合計1.4億元劃入法院執行專戶。公司表示,若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經最高院審理后作出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判決,將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1.28億元,對于已被執行的1.4億元款項將執行回轉,同時對于公司因印章被偽造引發的其他系列案件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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