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 重大誤解可分為雙方的重大誤解和單方的重大誤解。
(二) 與合同訂立時存在的事實有關。被合同雙方據以錯誤判斷的事實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事實,而不是在訂立合同后才發生的事實。這樣的錯誤便不是對合同訂立時所存在的事實的判斷錯誤,而是對合同訂立后將要發生的事實的判斷錯誤。
(三) 事實必須是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假設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簽訂一項合同,按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將在6月份收獲的小麥,則訂立合同時的小麥市場價格便構成了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
(四) 重大誤解須是本質性的,一般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所謂重大誤解是本質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發生重大誤解就不可能為該意思表示。實踐中本質性的重大誤解一般涉及行為性質、標的物、對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五) 受重大誤解不利影響的合同方不承擔重大誤解發生的風險。換言之,重大誤解與某一事實相關聯,對于該事實發生重大誤解的風險已被設想到,或者考慮到相關情況,該重大誤解的風險應由重大誤解方承擔,此時該重大誤解方不得請求撤銷。
(六) 重大誤解非由表意人重大過失所引起,否則該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單方重大誤解除須符合上述各項條件外。但一方重大誤解,另一方已依對合同的信賴行事時,除非另一方也發生重大誤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重大誤解但未提醒,使對方一直處于重大誤解之中,不得主張重大誤解。
關鍵詞: 重大誤解 合同法的重大誤解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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