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個人部分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庫存現金/銀行存款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
2、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
3、“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相關資料圖)
4、擴展資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5、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6、企業支付職工福利費、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時。
7、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8、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發放給職工時,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結轉相關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9、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10、企業支付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所發生的租金,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1、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12、(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13、(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14、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15、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
16、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17、(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18、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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